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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加快全市非税收入征管电子化系统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电子信息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5〕108号)的要求,加快我市非税收入征管电子化系统建设步伐,提高非税收入征管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和完善全市非税收入的征管手段和办法。要将收入项目、收入金额、票据使用、会计报表等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收银行、人民银行国库的网络连接,实现实时查询和实时监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对涉及中央、省与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实现自动按分成比例分别划解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三)加强对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的指导,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县(市、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管非税收入,真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不得虚大或少列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凡应缴入国库的必须全额缴入国库,凡应缴入财政专户的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其他类别的非税收入,在国家和省未有明确规定前,由各级政府视当地实际决定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
  (二)对中央、省与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交级次,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缴交。各县(市、区)不得截留或挤占中央和省、市的分成收入,各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和分成。
  (三)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各类纳入预算管理、应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汇划工作,准确、及时地将代收资金上解到各级国库。代收银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为执收单位开设任何形式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四)非税收入收缴过程中,执收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财政票据,建立财政票据稽查制度。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部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如经营服务性收费、租金收入),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的保管、领购、审验、核销和监督管理,通过票据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完善票据管理办法,加大监督稽查力度,提高以票管收的质量,从源头上根治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行为。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原则,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征收部门的正常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征收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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