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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满分30分)
  1.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目标。 (满分15分):
  2.退耕还林、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毁等导致耕地减少原因合理,相关手续完备(5分):
  3.建设占用耕地均经过合法审批,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土地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10分)。
  (三)基本农田保护情况(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15分);
  2.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完善,档案建设规范、齐全,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承包产(5分):
  3.除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经依法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无随意占用基本农田现象(5分):
  4.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行为(5分)
  (四)耕地补充与占补平衡情况(20分)
  1.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10分);
  2.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低于被占用耕地和基 本农田面积、质量。确因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有限没有 条件实现“占补平衡”,经批准异地补充耕地的,按 照规定足额缴清耕地开垦费用(5分):
  3.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管 理,做到“先补后占” (5分)。
  (五)耕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10分)
  1.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95%以上(5分):
  2.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100% (5分)。
  第十一条 综合考核评分90-100分之间为优秀,80-89分之间为良好,60-79分之间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一)耕地保有量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
  (三)补充耕地面积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面积目标:
  (四)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95%以下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未达到100%;
  (五)出现重大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并在安排国家和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考核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履行整改责任并完成整改任务。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区县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申请。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区县,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考核“合格”要求的,由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对其建设用地、耕地保护及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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