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满分30分)
1.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目标。 (满分15分):
2.退耕还林、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毁等导致耕地减少原因合理,相关手续完备(5分):
3.建设占用耕地均经过合法审批,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土地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10分)。
(三)基本农田保护情况(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15分);
2.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完善,档案建设规范、齐全,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符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承包产(5分):
3.除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经依法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无随意占用基本农田现象(5分):
4.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行为(5分)
(四)耕地补充与占补平衡情况(20分)
1.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10分);
2.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低于被占用耕地和基 本农田面积、质量。确因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有限没有 条件实现“占补平衡”,经批准异地补充耕地的,按 照规定足额缴清耕地开垦费用(5分):
3.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管 理,做到“先补后占” (5分)。
(五)耕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10分)
1.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95%以上(5分):
2.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100% (5分)。
第十一条 综合考核评分90-100分之间为优秀,80-89分之间为良好,60-79分之间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一)耕地保有量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
(三)补充耕地面积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面积目标:
(四)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95%以下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未达到100%;
(五)出现重大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并在安排国家和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考核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履行整改责任并完成整改任务。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区县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申请。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区县,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考核“合格”要求的,由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对其建设用地、耕地保护及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