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考核分自查、核查、综合考评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和方法:
(一)自查阶段:区县按照《考核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在向市上报当年区县变更调查数据时,向市耕地保扩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
自查工作在区县领导下,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监察、统计等部门组织实施。
经审定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农业普查成果等可作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自查的基础和依据。
自查时应参照本细则第四章要求,对本区县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分。
(二)核查阶段: 自查阶段结束后,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当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组织进行核查。
核查依据包括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和重庆市关于耕地目标考核的有关规定、上一年度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区县自查报告、经审定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报告和成果数据及相关图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审批台账、其他有关资料。
核查采用室内审核与现场踏勘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集中汇报和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核查的重点是对主要指标的现实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被核查对象,由被核查对象进行整改。
(三)核查工作完成后,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四章要求,对区县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考评结果及时、据实上报市政府。
第四章 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九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满分100分。
第十条 评分指标及标准如下:
(一)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满分10分)
1.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工作组织健全、运行有效,耕地保护工作经费落实(3分);
2.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自查工作认真、全面、细致, 自查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分析透彻,符合实际(3分):
3.区县与乡镇政府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下达并考核了耕地保护年度责任目标,层层落实责任 (2分):
4.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各项制度(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