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办发[2007]67号)
各区县(白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日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工作,科学高效地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根据《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和《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渝办发[2006]1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为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升留降免、奖惩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时间与当年土地变更调查时间一致。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与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工作落实情况;
(五)违法占用耕地利基本农田查处情况。
第六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方法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建设占用耕地(含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下同)、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及土地开发整理等引起耕地变化因素,提出每年度区县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等考核指标的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区县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