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地方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地方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地方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公路养路费是国家向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并用于公路养护和建设的专项事业费。近年来,我市手扶机、摩托车等车辆部分车主拖欠、逃漏、拒缴和抗缴公路养费路的现象比较突出。尤其是无牌摩托车逐渐增多,已超过全市摩托车总数的一半以上,这部分车辆疏于管理,缺乏监管,难于追缴,是造成我市车辆实征率过低的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了全市地方公路养护和建设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地方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地方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认识。手扶机、摩托车养路费是地方公路养路和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征收好养路费,对于我市地方公路养护和建设,加快城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确保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和建设资金的来源。
二、政府牵头,加强协调,形成支持养路费征收工作的合力。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在每年统缴期前要组织做好动员工作,专门召开征费协调会,把征费工作与当地农村公路建设结合起来抓。
各级法制、新闻等部门负责人要当好当地交通的义务监督员。政法、法制、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为养路费征收工作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年审时,要按规定审查养路费缴交凭证。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征费的良好氛围。各宣传、新闻媒体及电信等单位要积极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公路费征费氛围,从而提高广大车主缴纳养路费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