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依照《本溪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试行)》、《本溪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进一步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职责开展查处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积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存在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按照《本溪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试行)》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不得干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第七条 各单位或组织、个体经营户均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各单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自查活动,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五)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