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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4.采购统办。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区)财政乡镇财务管理机构按预算审核后,交县(区)采购中心统一办理。
  5.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全部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
  (二)调整乡(镇)财政所机构和职能
  乡(镇)财政所与乡(镇)农经管理站合并,减少办事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的乡(镇)财政所,实行由县(区)财政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县(区)财政管理为主的体制。其职能是:承担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等收支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乡(镇)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负责各项补贴的核定与兑现;负责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村级财政补助资金核拨和监督管理;负责乡(镇)税源监督管理;负责乡(镇)、村两级债务监督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农村经济组织管理;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的管理以及农民负担监测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等。
  三、配套措施
  (一)完善县(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后乡(镇)收入的变化,在充分调动乡(镇)积极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项税收的县(区)、乡(镇)分解比例,建立体制奖励制度,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
  (二)规范乡(镇)财政支出管理
  统一工资和补贴发放标准。根据乡(镇)收支规模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公务费定额。明确乡(镇)支出范围,健全各项开支标准,完善财务审批程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严格控制会议、招待、小汽车、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清理乡(镇)财政供养人员
  严格乡(镇)人员编制管理,严禁使用编外人员,对各类超编人员、不在编人员和自聘人员,财政不得供给经费。
  (四)核实乡(镇)各项债权债务
  全面清理乡(镇)银行账户和票据,认真核实乡(镇)债权债务,并将各项债权债务逐一登记造册报县(区)政府备案。各乡(镇)应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化解现有债务。乡(镇)在确保人员工资和必要运转经费的前提下,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各乡(镇)一律不准发生新的债务。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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