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3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贯彻落实《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本委发[200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结合我市乡(镇)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有效缓解乡(镇)困难。通过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乡用",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础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和调动乡(镇)发展积极性的原则。实行“乡财县管乡用”,既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管理,又要通过完善和规范县(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保护和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2.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一是预算管理权不变。按照《
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县(区)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二是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的财政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结余资金归乡(镇)所有。三是财务审批权不变。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3.坚持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原则。乡(镇)的债权债务仍由乡(镇)负责。
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