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以外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在我市建立研发机构或与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以及经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独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其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26.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海外学子创办、领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经专家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可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至30万元。海外学子进驻创业服务中心创办企业,两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在我市从事各项科技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经学子本人申请,市科技部门认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给予一定的国际差旅费补助。
27.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独资)在实施股份制改造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在前3年国有净资产经营性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8.鼓励企业试行“期权期股"的办法,激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期权、期股或技术分红等形式,激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29.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办或进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3年。重新进入国有单位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30.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以科技项目为载体,以培养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物、企业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为目标,选择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人员,重点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省“百千万工程”的人选和市优秀专家所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市科技资金、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优先给予重点支持。
31.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外籍科技人员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扣除1600元的基础上,还可扣除3200元的附加费用。
六、优化自主创新环境
32.依法保障政府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在编制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体制,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成果转化项目,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33.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改革和强化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科技项目及补助资金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不断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