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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五)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做出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六)提请审议。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形成后,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政协常委会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进行咨询论证并审议,形成决策审议意见。
  (七)集体决策。拟决策的方案成熟后,由市政府秘书长组织协调后呈报市长,由市长决定是否将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是否报请市委审议决定。会议对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做出的决定,应形成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已决定的行政决策,非经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八)评估及修正。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后,市政府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对于存在问题的重大事项决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及时进行讨论,做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四、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监督机制
  (一)强化监督监察力度。凡市政府作出的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市政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明确决策实施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决策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市政府办公厅要跟踪进行督察,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汇报,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市人大、市政协以及新闻媒体、广大市民对决策是否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社情民意等有权进行监督。对非例外而未经必要程序的决策,有权提出质询和意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决策的依据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权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宪法及法律法规的决策,有权予以终止或修订。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对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招投标、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领导决策过程的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与备案。市政府各部门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先送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初审,经市政府办公厅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复核并提交市政府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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