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2006]1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市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决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基本原则
(一)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市政府依法实行市长负责制,行政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处理,重大事项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坚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市政府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要认真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社会经济问题,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要严格执行决策工作程序,凡未经征求意见和进行事先协商、协调,没有形成多个比较方案,没有对决策方案在实施中可能产生的负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必须以宪法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法律法规的行政决策。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市政府在决策中应使各项决策切合实际,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力戒形式主义,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要高度重视决策反馈,强化决策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议而决、决必行、行必果,务求实效。
(五)坚持决策公开、公正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公民对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了解权,便于人民群众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和监督。
二、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