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特别重大事故(I级)
死亡30人以上;受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应急响应
4.1 报告
4.1.1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立即向市公安局110接处警中心或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室报告(值班室电话:2818920,2818940)。
4.1.2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种类、性质、单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伤亡和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发展趋势。
4.1.3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办公室领导和指挥部领导报告。
根据各级领导指示通知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4.2 响应级别
严重事故(Ⅳ级)和重大事故(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启动本级预案。
特大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事故(I级)应急响应: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先期处置基础上,报请市民防指挥部和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指挥。
4.3 应急响应程序
指挥部值班室或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立即将特种设备事故的性质、规模、威胁危害程度和范围等有关情况向指挥部报告。根据指挥部命令,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指挥救援。当需要市民防指挥部或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时,及时向市民防指挥部或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4.4 应急状态解除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实施指挥的指挥部决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有关保障
5.1 指挥场所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基本指挥所设在市质监局,现场指挥所设在灾害地点附近适当位置,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临时开设。
5.2 通信保障
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主要使用指挥部办公室对讲系统和有线电话、手机实施保障,必要时报请市民防指挥部提供通信保障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