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要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支持,奖励开发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资助电影和音像制品的翻译、外文配音和字幕的打印制作、重点出口图书的翻译,对参加境外商业性演出的人员和道具的国际旅运费、参加境外博览会的场馆租金可给予一定补贴。对参加境外文化节的文化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经费资助。利用国家支持我省的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文化企业单位在境外参展、宣传推广、培训研讨和境外投标等市场开拓活动。按照现行援外管理规定,从援外资金中安排专门预算,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上述有关资金由省级有关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九、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办、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的工作力度,通过在境外组织综合性的陕西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展览会和经贸洽谈活动,或参加综合性的国际服务贸易展览会,扩大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级有关部门的网站要设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相关网页,定期对外公布我省具有出口资质的文化企业名录和企业法人名单,介绍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信息。支持文化企业在海外积极应诉知识产权纠纷,及时提供海外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咨询。
十、认真贯彻落实文化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企业向境外提供翻译劳务和进行著作权转让而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在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企业和在境外设立出版社或出版物营销机构的出版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发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在2010年底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施文化体制改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可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