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签订采购合同。有关处室应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要经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有关副组长(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签订,同时要邀请领导小组监督人员参加合同签订活动。
采购合同应符合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必备条款。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禁止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合同执行与管理
有关处室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要对采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采购合同,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随时了解设备到货、验收、使用情况,协调供货厂商按时履行合同有关约定,督促用户做好设备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禁止无正当理由,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禁止不验收或延迟验收政府采购项目,或在验收时,以次充好,付款提前,服务缩水。
在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供货厂商以劣充优、以次充好、服务缩水、提供不合格产品等违约行为,应及时要求供货厂商按照采购合同有关约定予以纠正,妥善解决。同时,应做好有关不良行为记录,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和厅机关其他处室负责人,在以后的采购活动中引以为戒。
1.下发设备分配文件。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有关处室应根据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公共卫生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设备装备要求及基层设备需求情况,制定设备分配计划,并及时下发设备分配文件。在下发设备分配文件前,应将设备分配计划和有关设备分配政策依据及基层设备需求情况,报告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和各位副组长。
设备分配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1)设备分配计划;(2)设备采购有关重要信息(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主要配置、采购价格、到货时间和地点、培训及售后服务、供货厂商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3)设备验收事项和要求;(4)设备使用、管理要求等。同时,应要求设备装备单位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依据设备验收单、卫生厅设备分配文件和设备采购价格,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