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五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不得重复许可。
第二十八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内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 XXXXXX为所在地六位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呼和浩特铁路局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统一使用自治区行政区域代码150000,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内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150000-呼铁XXXX号,XXXX为发证顺序编码。隶属于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在我区境内的铁路管辖单位编号格式为:内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150000-哈铁XXXX号、沈铁XXXX号。
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需加盖或套印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九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按照《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72号)附件填写说明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