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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卫生许可申请报告;

  (二)填写完整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三)产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据(每种产品附一份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及各种物质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四)产品卫生标准;

  (五)产品标签(或送审稿)、产品说明书(或说明书样稿);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主要卫生质量控制技术参数);

  (七)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近期产品检验报告);

  (八)生产用水的证明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材料或生产场所、环境平面图和生产车间布局图(标明面积);

  (十)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十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卫生管理制度;

  (十二)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十三)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清单;

  (十四)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十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六)初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换发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一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十七)申报材料目录;

  (十八)餐饮业、食堂应提供餐饮具清洗消毒合格资料;

  (十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餐饮业、食堂、食品经营单位报送材料不包括本条第(三)、(四)、(五)、(六)、(七)、(十三)、(十四)、(十六)项所列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审查发放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

  证申请,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后20日内(不包括检验时间),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要求其提供必要的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已达到良好生产规范管理基本要求的食品生产单位可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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