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发[2007]24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深入贯彻
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行为,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
发放卫生许可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告取得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权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