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廉租住房实施管理机构应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配套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各市县,再由市县财政拨付廉租住房资金专户进行使用。

  (三)省级财政资金配套办法。按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测算出各市县所需保障资金总数,扣除该市县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外的缺口,省级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市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提取基数按上年实际征收总额计算。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由市县在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提出申请,省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申请资料审核后按保障进度提出补助方案,由省财政逐季拨付,年终统一决算。各市要比照省上的管理模式制订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市县申请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时,建设或改造的廉租住房项目应提供立项、土地、规划、项目进展以及市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相关材料,收购的廉租住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买卖合同,租金补贴的应提供廉租保障家庭月补贴发放台账明细及出租人领取补贴证明。

  市县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或行政管理方式取得的廉租房源,按当地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算金额视为当地财政配套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征迁费、补偿费,按实际发生额视为当地财政的配套资金;市县政府通过优惠措施吸引的企业、个人捐赠廉租住房或资金,在配套时可视为当地财政配套资金。

  六、管理机制

  (一)规范管理程序。建立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退出的规范化管理机制。符合当地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受理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应建立廉租保障家庭档案,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受理部门应对申诉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二)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每年要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租金减免)。实物配租家庭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购买所配租房屋的,购房者不再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退出保障范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