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全省平均建设成本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建设标准应达到入住条件。
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制订。对列入实物配租计划的廉租家庭,在轮候期间须优先按当地租金补贴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二)租金补贴。人均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上限按照《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0号令)“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面积的60%”的规定,全省确定为建筑面积14平方米(占人均住房面积的57%)。单位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已准予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贴金额由房屋出租人凭有效的租赁合同领取,冲减房屋租金。
(三)租金核减。对租住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租金核减申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管理办法出具租金核减认定意见,房屋产权单位应当依据认定意见予以核减租金。
五、保障资金
(一)资金来源。按照财政部、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结合我省实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由土地出让净收益7%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的余额(以下简称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市县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组成。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7%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不能满足年度保障资金需要时,差额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三三制”原则筹措。2007年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60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年度保障资金按省市县签订的廉租住房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保障目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