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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总体要求。市县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为重要目标任务,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切实抓好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省政府将按照廉租住房年度目标责任书对各市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附表2)。

  三、保障对象

  (一)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各地应按照本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对廉租住房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公示,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建立名单清册(台账),每半年向省、市备案一次。

  (二)及时确定保障方式。各市县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及时确定保障方式。实行租金核减的家庭要做到即时核减,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要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实行轮候制。要制订详细的包括保障对象名单的轮候时间表,务必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让困难家庭了解自己的保障时间、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三)制订廉租家庭保障计划。各市要以2006年底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为基础,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到县(区),于今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同时,各地要对当地已超过本地住房面积保障条件,尚未达到省上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的低保家庭进行排查,并制订逐步扩大惠及面的保障规划。

  四、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我省实施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鉴于各地危旧房屋改造进程加快,市场提供的小户型、低价位租赁房源严重不足以及现有保障对象的居住状况,全省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具体比例为实物配租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总数的30%,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占70%。

  (一)实物配租。实物配租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特困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房源采取新建廉租住房、收购二手房以及改造、改建直管公房等途径获得。新建廉租住房套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原则上不得低于30平方米。收购的廉租住房应以成套小户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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