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7〕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住房问题是涉及民生的重要问题,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完善,广大群众的住房问题明显改善,但部分最低收入家庭很难通过自身努力解决住房困难,需要政府进行扶持和救助。
廉租住房制度是目前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具体体现。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社会目标,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政治安定、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2006年底应享受廉租房保障家庭总数119459户为基数,力争全省“十一五”末实现“应保尽保”。具体计划为:除2006年底已实施保障的7553户外,2007年全省新增保障34273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5000户,新增租金补贴29273户,保障率达到35%,杨凌示范区率先达到应保尽保;2008年新增保障23888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0000户,新增租金补贴13888户,保障率达到55%;2009年新增保障29859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2000户,新增租金补贴17859户,保障率达到80%;2010年新增保障23886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7552户,新增租金补贴16334户,实现应保尽保(各市年度实施计划详见附表1)。形成“目标明确、资金保障、房源稳定、动态管理”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使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步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