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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的通知

  五、有科学依据地进行复原性修缮。获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专家组认可后,可对建筑形态、建筑结构、建筑装饰等不符合原貌的部分加以改变,以恢复其原貌。其改变不受以上条款限制。后期添加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部分应予以保护。基础以上部分已不存在的历史建筑原则上不予重建。
  六、一般建设活动应避让历史建筑。历史建筑原则上应原址保护。历史建筑与重大城市建设活动发生冲突的,允许其迁建,但应经过严格论证和审批。
  七、建设加油站、煤气储存站等易燃、易爆或其他具危险性的公共设施,需与历史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八、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
  (三)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和污染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章圈占道路。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对历史建筑有害的活动。
  九、已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在2个月内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并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所有人、使用人转让或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十、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负责修缮、保养历史建筑,积极配合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该处历史建筑开展的修缮、改建等工程。历史建筑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应承担历史建筑修缮、保养、排危等工程的相应费用。
  十一、改建历史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基础设施的,应尽可能减少对历史原物的影响,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报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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