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科学依据地进行复原性修缮。获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专家组认可后,可对建筑形态、建筑结构、建筑装饰等不符合原貌的部分加以改变,以恢复其原貌。其改变不受以上条款限制。后期添加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部分应予以保护。基础以上部分已不存在的历史建筑原则上不予重建。
六、一般建设活动应避让历史建筑。历史建筑原则上应原址保护。历史建筑与重大城市建设活动发生冲突的,允许其迁建,但应经过严格论证和审批。
七、建设加油站、煤气储存站等易燃、易爆或其他具危险性的公共设施,需与历史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八、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
(三)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和污染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章圈占道路。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对历史建筑有害的活动。
九、已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在2个月内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并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所有人、使用人转让或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十、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负责修缮、保养历史建筑,积极配合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该处历史建筑开展的修缮、改建等工程。历史建筑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应承担历史建筑修缮、保养、排危等工程的相应费用。
十一、改建历史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基础设施的,应尽可能减少对历史原物的影响,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报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