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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7]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

  为加强对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已公布的杭州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二、根据《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保存现状等,将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分为四类进行保护。具体保护要求如下:
  (一)历史文化价值高、保存完好、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作为一类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保护标准如下:
  1.严格保护现存的历史信息与原物质载体。有依据地恢复被改动的部分,增加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本着最低干预的原则,适度改善基础设施。
  2.不得改变所有原立面、屋顶造型和做法。可以清除后期添加的无历史文化价值的部分,有依据地恢复原立面。
  3.不得改变平面的外围尺寸与布局。不得改变承重墙、主要隔墙位置和层高,不得拆除或加设隔墙和隔层。确需在次要空间增加或拆除隔墙的,必须遵循可逆性和可识别性原则。不得随意改变原装修尺寸、位置和构件。不得改变内部装饰风格,不得改变或损毁保存较好的原装饰物。
  4.不得进行非加固性结构改动。原则上不得改变原结构,如确需加固,应遵循可逆性原则和可识别性原则。添加结构加固构件仅限于排危需要。
  (二)历史文化价值较高、保存基本完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作为二类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保护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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