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村加油点的设置既要方便农村生产需要和农村居民消费,又要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六条 农村加油点的设立要符合当地加油点发展规划,并应具备如下条件:
1、税控加油机;
2、埋地式储油罐,储油罐总罐容不超过20立方米;
3、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工作人员;
4、具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5、符合国家土地、计量、质量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农村加油点于每年3月、7月分两次申报。申报程序为:
1、申请人持乡镇有效手续到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经查验和初核后,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申请,报送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
2、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申请,具文向省经贸委申报。
3、省经贸委受理后,组织会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申请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同意建设。
4、批复下达后,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具文向省经贸委申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超过6个月未能竣工者,可向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具文申请延长3个月,延长后仍未能竣工者,所有手续重新办理。
5、加油点的改造、扩建由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6、加油点的迁建,按新建程序申报。
第八条 申请经营农村加油点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加油点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新建加油点申请表》、申请人身份确认证明(企业法人证明或身份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营场所有关证明、加油点现状图(标明拟建点位置和周边已有加油(站)点位置,以及直线距离)、供油协议和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省经贸委同意立项批复、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供油协议、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市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以及消防、安全等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