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上级地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制定本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实施办法,负责对税收管理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确认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建立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信息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列入省局、设区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信息档案的保管工作;
(四)负责考核基层分局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五)定期做好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地税收入、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分析。
第十五条 基层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列入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局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有关信息资料的填报、采集工作;
(二)负责所采集信息质量的审核,确保信息数据完整、准确;
(三)按时向县(市、区)地税局计财部门报送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信息报表;
(四)负责对上级机关监控信息的分析、落实、反馈工作。
第五章 信息的分析应用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计财部门要充分应用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的信息资料,结合数据仓库应用系统,按季进行分析,并逐级报送分析材料。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宏观分析。分析报告要着重反映重点税源企业收入特点、税源的潜力、行业结构分布、变化增减、对本地税收收入的贡献程度、税负状况等,通过开展宏观分析,及时掌握税源发展变化趋势,为税收预测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微观分析。对重点税源企业各项税收指标和财务信息要进行比较和关联分析,将税收波动较大的异常企业和行业,移送有关部门开展纳税评估。
第十九条 省局和设区市地税局每半年对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纳税情况进行通报。设区市和县(市、区)地税局应对通报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上报的及时性、监控户数、监控税收比重、数据质量、分析报告的时效性和专项分析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