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列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由税收管理员负责采集,各级地税机关计财部门负责收集、审核和报送。
第九条 报送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信息报表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 计财部门重点税源管理人员根据年初确定的企业名单,建立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电子或纸质资料库,电子信息资料应定期备份。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做好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保密工作,监控信息只限于地税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
第四章 监管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监管岗位包括各级地税机关计财部门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各级地税机关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局计财处重点税源监管岗位职责:
(一)按时汇总、审核、上报列入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信息;
(二)确认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建立省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信息库,做好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信息资料的保管工作;
(三)定期做好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地税收入、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分析;
(四)负责考核下级地税机关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五)负责全省重点税源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设区市地税局计财科重点税源监管岗位职责:
(一)按时汇总、审核、上报列入省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信息;
(二)确认本级监管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建立设区市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信息库,按规定做好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信息档案的保管工作;
(三)定期做好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地税收入、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分析;
(四)负责考核下级地税机关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五)负责全市重点税源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县(市、区)地税局计财部门重点税源监管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