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179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缴纳地方税收对一个地区的税收总量产生一定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 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标准
第四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地税收入占本级地税收入总量的比重不得低于35%。
第五条 重点税源企业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省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上年实际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或城建税、资源税10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50万元以上;
(二)设区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上年实际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或城建税、资源税5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
(三)县(市、区)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上年实际缴纳地方各税达30万元以上。
(四)按以上标准确认的重点税源企业地税收入比重达不到35%的,可降低确认标准,在不同的行业中选择监控重点。
第六条 重点税源企业一年一定,每年2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
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上报
第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及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需要来确定。税源监控信息的报表期与企业财务报表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