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及评价、地面沉降监测、地质灾害防治成果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开展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1:10000乡镇地质灾害易发区图、县(市、区)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成果数据库的集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料信息汇交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信息资源的集成、整合、共享、有效利用与开发。各地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的投入,配备相应的硬件设备,充实相关技术人员,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逐步实现与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互联互通,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重要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落实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强化督查考核,并逐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充分整合政府各部门资源,优先保证资金投入。要因地制宜,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元化、多渠道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汛期巡查。各地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资质管理,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年底前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气象、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年末要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列入省级防治方案的重点矿山和交通干线,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列入省级防治方案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点,省国土资源厅要逐点对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在汛期来临之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乡建筑物、交通线路、水利设施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24小时汛期值班制度,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做好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