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领导
在省科技进步考核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考核工作,并成立由科技、组织、财政、统计等省有关部门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各市、县、区应进一步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确保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具体安排
1.开展考核工作培训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任务和有关要求,对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解释,按时保质做好材料准备和上报工作。组织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分管局长、责任处(科)室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动员和培训。
2.数据收集和材料准备
各市、县(市、区)应按我省确定的考核范围和科技部编印的《考核工作手册》中的要求,抓紧时间收集数据,整理材料,用考核软件录入数据,并打印出考核表,形成上报材料。
按规定应参加考核并且自查情况达到“三项一票否决指标”要求的地区应按《考核工作手册》的要求准备三套考核材料、考核年度的统计年鉴或统计公报及数据上报软盘。对于按规定应参加考核但自查情况达不到“三项一票否决指标”要求的地区和不参加考核的地区也应上报两份考核表,并填写其中的定量指标数据,以及相应的数据软盘。自愿不参加考核的地级市,还应同时提供当地政府关于不参加考核的函一份。
各市应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并于6月28至31日期间,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有关材料一并报省科技厅,逾期不予受理。
四、考核评审
省科技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上报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核结果和我省科技进步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通过考核分数线,提出考核组意见。考核工作主要采用数据核查和会议评审的办法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地区采用实地考察的办法进行考核。
省科技厅根据考核组考核工作的情况及意见,提出拟通过考核的市、县(市、区)名单,并从中按比例推荐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市、区)的候选单位,报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在7月底前上报科技部。各地科技进步考核结果将作为我省向科技部推荐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的重要依据。
五、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