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的项目;
4、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包装性废物产生以及有利于包装物回收利用的项目;
5、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的项目;
6、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的项目;
7、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项目;
8、 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项目;
9、其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三)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列支渠道
中小型工业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大型企业及非工业中小型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
二、申报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的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3、《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申请表》;
4、支出凭证复印件材料;
5、《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表》;
6、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证明。
(二)大型企业及非工业中小型企业申请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资金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3、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4、项目申报的理由;
5、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6、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9、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