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7〕4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工作,执行好《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和《江苏省卫生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审批程序》)等文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把准入关,认真做好换证衔接工作。
《办法》已于2007年1月10日正式实施,各地要根据《办法》有关要求,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严格审查程序和准入条件。在执行文件过程中,要本着方便群众、不增加相对人负担的原则,努力实现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保证《办法》尽快得到落实,各地请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旧证换发工作,食品卫生许可证使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格式(见附件)。
二、按照审批权限,认真做好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单独生产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新资源食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按《审批程序》的要求申报审批。
除生产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新资源食品外,还同时生产普通食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我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此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工作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现场审核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初审、现场审核等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持审查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申报资料的接收、复审、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根据我省实际,对实施《办法》的几项具体要求:
1、卫生许可证复核和延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
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卫生许可证的年度复核和四年一次的延续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