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6月10日前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各企业和单位要在7月底前,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安全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市政府关于商业零售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星级饭店、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等五个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情况。
3.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4.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5.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6.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7.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8.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
9.双语应急广播落实及覆盖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
10.安全指示标志的设置和连续性情况。
11.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12.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自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以及与物业管理部门消防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9.从业人员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1.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和实际执行情况。
12.建设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道路运输企业。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