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标准农田建成项目资料交接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6〕5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切实保护标准农田,确保我省粮食生产安全,根据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对2003年-2005年建成的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交接工作进行了协商。现就有关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资料交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交接内容
2003年-2005年通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初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验,并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土地整理建成的标准农田以及中低产田改造建成的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料。市级标准农田档案资料以建设项目清册、数据库为主;县(市、区)级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清册、数据库、项目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图(资质的测量单位盖章)、验收意见书等。
二、交接方法
标准农田档案资料交接可采用室内与室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室内主要查对有关资料,室外主要是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根据标准农田建设竣工图到实地核实,要求图斑与实地一致,有不相符及未达建设标准的部份,应在竣工图上标注,双方交接人员在图斑上签字。
三、交接要求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做好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接收工作,依据查对核实填写附表1、表2。各市、县(市、区)交接工作必须在12月30日前完成,各市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将县级上报的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料交接情况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四、交接抽查
省、市农业部门根据上报的交接情况,联合组织抽查县(市、区)区域内的不少于10%的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抽查中发现有交接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应重新组织标准农田建成项目资料交接。
对尚未交接到位的2002年(含)前建成的标准农田项目清册、数据库、竣工图、验收表等资料,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备份档案资料交接到位。交接时,根据图表到实地踏勘,差异部分应在图上标注,双方交接人员签字,认真填写表3中的有关内容。交接到位后,县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将交接情况报省、市农业部门。2002年(含 )前建成的标准农田项目档案资料未交接到位的,暂缓2003年-2005年的档案资料交接,并暂停办理所在县(市、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标准农田、基本农田易位预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