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年金采取按月缴费方式,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缴费在年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超过年工资总额4%的部分,在企业职工福利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不能因为缴纳年金而影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企业和职工当月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必须停止缴纳年金。
第九条 企业缴费向职工个人帐户分配资金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适当拉开档次,但每年最多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收益。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二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四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重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