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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科高〔2006〕362号)


各省辖市科学技术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强对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推动科技创业事业,我厅以1998年原省科委印发的《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结合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5]15号)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及管理工作,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亦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具有江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创业中心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省级创业中心的认定工作;各省辖市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创业中心的具体服务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新型科技企业家。
  第五条 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实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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