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窗口统一对外办理制度。相对人提出相关申请时,统一由对外窗口接收。受理人应及时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补充修正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告知。
办结的行政审批文件、许可证等,应当由办文窗口统一及时对外发送。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依法另行办理。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通过民主决策程序:
(一)国土资源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代拟稿及规范性文件;
(三)重大违法案件;
(四)行政主要领导确定的其他行政执法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民主决策程序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会前协调。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议题应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和业务部门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上会。
(二)决策根据表决情况,意见基本一致的,按表决结果作出决策;意见不一致时,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主要领导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执法检查制度。国土资源各级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要求或本部门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状况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听证制度。国土资源各级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确保行政程序合法。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回访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及时依法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申诉、控告、投诉和举报,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