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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三、备案类减免税工作流程
  (一)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附件8)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申请人补正。申请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范围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二)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签署意见,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登记造册。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将《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送达纳税人执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9),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依法需要补交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追缴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四、备案类减免税适用范围和备案执行时限 备案类减免税限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文到之日前,凡属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于2006年6月10日前完成备案手续,符合备案条件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减免税规定享受减税、免税;文到之日后,新增应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符合备案条件的,其减免税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五、减免税文书及台帐 在总局《办法》未对减免税文书及台帐作出统一规定前,省局参照总局已下发的执法文书和原《山东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鲁地税发[2005]31号)的有关式样,设计了减免税有关文书、报表和台帐(见附件1-14)。各税种《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由省局各业务处室自行设计确定。各级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和填写。
  六、税收减免情况统计报告 县(市、区)局计统部门负责提供减免税核算数据,同级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减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10),并形成减免税总结报告上报市局税收管理部门;市局各税收管理部门将县(市、区)局上报的有关情况与本级直属分局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减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形成全市减免税总结报告,由征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6月2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征管处对全省减免税情况进行汇总后,填制《减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并形成全省减免税总结报告,经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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