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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发改委关于市重大建设项目贯彻《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一)凡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
  (二)积极推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规范服务招标活动。
  四、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材料招标,必须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六、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性依法组建评标机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定标。
  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对评标专家资格实施动态管理,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给予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为切实体现评标公正,防止“暗箱操作”,凡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招标人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在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保证金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八、转变职能,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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