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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发改委关于市重大建设项目贯彻《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

太原市发改委关于市重大建设项目贯彻《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
(并发改稽字[2006]51号)


各有关单位:
  自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重大建设项目领域,仍然存在规避招标或者搞假招标、不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标等问题。从今年1月1日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实施了。为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条例》,整顿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经研究,现将贯彻《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认真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条例》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条例》纳入“五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条例》的学习和培训。主管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标投标条例》,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各有关新闻单位要重视《招标投标条例》的宣传报导,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二、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
  坚决制止以推行招标投标为名强化地方封锁和行业保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禁止人为划小标段,阻碍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中标项目分包,严格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挟、暗示中标人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行业的承包商、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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