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各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将各自批准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营业税减征的福利企业相关信息,以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按附表2格式(一式二份)通报给对方税务机关。
十六、各基层局要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福利企业新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为福利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把福利企业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工作中要讲究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和残疾人群体上访,要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及时处理和上报突发事件。
十七、本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 )月份福利企业退税申请审批附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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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地址 │ │ 注册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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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负责人 │ │ 电话(手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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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残疾 │ │ 在职职工 │ │占在职职工总数比例│ │
│ 人员人数 │ │ 人员人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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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 │按实际残疾人数应退│ │
│ │ │ 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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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月应交增值税 │ │ 当月已缴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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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月应退增值税 │ │ 当月实退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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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应退增值税 │ │ 累计已退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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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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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所)所长: 调查人: (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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