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13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或转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私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转租房屋,是指个人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
第五条 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确定:
(一)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凭据,且租金收取标准不低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的,或虽低于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但有正当理由的,以实际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作为计征依据,具体计算如下:
1、依照现行政策规定的相关税种及附加的适用税率税额或征收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Σ计税租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税土地面积或税额)×适用税率(单位税额或征收率)。
以上税率、单位税额或征收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2、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