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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精通管理业务的管理干部队伍和数量充足、相对稳定、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严格按照专任教师资格制度规定,聘任或安排符合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足配齐辅导员,每个班级还需配备1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班主任。高校要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六)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民办高校要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等的安全检查,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依法维护校园正常办学秩序,落实安全和稳定工作校(院)长负责制。
  三、依法落实扶持政策,为民办高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一如继往地关心和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依法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民办高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保障出资人的权益,调动出资人持续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教育厅在2007年6月底前根据出资人的要求,对民办高校的类别进行界定,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二)建立并完善人事代理制度。民办高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高校教职工同等的待遇,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的评价聘任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
  (三)落实表彰和奖励措施。省市设立专项资金,对在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水平性教育教学重点建设项目的民办高校,原则上享受公办高校同等标准的项目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人员经费的支出。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的领导和监督,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省级有关部门、民办高校所在地政府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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