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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局、税务所、纳税人各一份。

  附件3: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鉴定报告

事务所关于××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的税务鉴定报告
税审字(200 )第   号

       公司: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约定书编号:   ],对贵公司提供的     开发项目(成本对象)的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进行审查。贵公司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相关报表、账册、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审核、调整。我们的审核是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和审核工作行业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具体审核结果如下:
  一、公司及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   年   月,是        (有限责任公司等),注册资本   元,主要经营范围:               。企业取得了法人营业执照:   号,地税登记证:     号。
  贵公司开发的    项目(成本对象)位于        ,占地面积   平方米,开发用途为     ,于   年   月   日开始进行项目开发,于  年  月 日完工,于  年  月  日开始预售,预售许可证的号码为:     。该项目是(否)经济适用房,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核定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   %;取得的销售收入按   (月或季)预缴所得税,预缴率为   %。
  贵公司本年度会计政策没发生变化。(如有,则列明前后变化的差异及其影响)。
  二、申报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项目(成本对象)自   年   月   日开始预售,至   年   月共取得预收楼款   元,其中有   元已按   %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减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元后余额   元,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三、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的审核鉴定情况
  1、实际销售收入的审核
  项目开发产品可售面积   平方米,已签订合同销售开发产品   平方米,合同总价   元,账面列示收入为   元,经审核已符合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实现收入的开发产品已售面积   平方米,应确认实现销售收入   元,差异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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