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缴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完工开发产品应纳税所得额+其他应税收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额(含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调整减少额(含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弥补亏损额
(2)销售完工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销售收入×预缴率
(3)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对应部分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4)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对应部分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2. 预缴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房开企业在所得税预缴期申报时,按照上述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和“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查帐征收)”。具体项目填写要求:
1.“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企业按上述要求计算出的预缴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第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的数额(含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第3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本期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数额(含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第1行“利润总额”=第5行-第2行+第3行+第4行。
2.“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第4栏“收入总额”填写收入总额和预售收入合计数;第6栏“计税金额”=“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5行;第5栏“允许扣除金额”=4栏-6栏。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按照查实征收规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简称“主表”)及其附表和“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1.主表及附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要求填写。
2.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第4栏=主表6行(此处填写与预缴时不同,只填写“收入总额”部分);第6栏“计税金额”填写=主表22行;第5栏“允许扣除金额”=4栏-6栏。
九、《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01〕107号)、《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12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26号)、《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95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和《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