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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物价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9日)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7〕13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开企业”)的开发项目暂按企业核算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计税毛利率的适用范围

  房开企业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核定,一个开发项目只核定一次。对房开企业同时有两个以上开发项目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核定其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

  (二)计税毛利率的确定问题

  1.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开发项目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辽中、新民、法库、康平除外)的,不得低于20%。

  (2)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辽中、新民、法库、康平行政区域内的,不得低于10%。

  (3)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2.房开企业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后一个月内,要将相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立项文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房开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立项文件的,以及房开企业未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定计税毛利率取得预售收入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对房开企业补办计税毛利率核定手续。

  3.主管地税机关对房开企业的计税毛利率核定要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核定表”。(附件1)

  三、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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