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对象两方签订《定向协议书》。县市区教育局将推荐对象名单,连同《2007年湖南省培养民族地区中学教师定向招生推荐对象登记册》(见附件3)、履行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培养对象两方签订手续的《定向协议书》于7月5日前报我厅学生处,推荐对象名单及《登记册》同时报所在市州教育局备案。
4、我厅组织培养学校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
五、培养对象按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正常交费,享受学校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同等待遇。培养对象必须履行协议规定,毕业后回定向县市区中学服务6年以上。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六、如培养对象不能按期完成学业,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就业。培养对象毕业后不按协议就业,应按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培养对象完成学业按期毕业后,如所在县市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协议安排就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培养对象可自主择业。
七、培养民族地区中学教师定向招生工作由我厅统一组织领导。有关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监督,确保定向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定向招生的各项工作。要坚持生源条件,坚持择优原则,严格录取程序,确保生源质量,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附件:1、《湖南省民族地区中学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样式)
2、《2007年湖南省培养民族地区中学教师定向招生来源计划》
3、《2007年湖南省培养民族地区中学教师定向招生推荐对象登记册》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1:
湖南省民族地区中学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样式)
甲方: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乙方(培养学校):
丙方(培养对象):
丙方申请湖南省民族地区中学教师定向培养,并自愿大学毕业后到 市(州) 县(市区)所属中学任教。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为甲方录取丙方进入 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