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道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交(竣)工验收组织参照《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项目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并提交质量鉴定书。各参建单位应注重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较为完善的工程档案。
九、考核与奖惩
考核与奖惩工作按《蚌埠交通建设目标责任书》、《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专项基金补助办法》(见附件)执行,具体工作由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附件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专项基金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和使用,支持和鼓励各县、区完成“十一五”村村通油(水泥)路建设目标,改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条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十一五”期间每年分别投入200万元以上资金,作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专项基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专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补助。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筹资办法自行制定。县(区)财政每年投入补助不得低于1万元/公里。各县交通部门交通规费投入补助不得低于1万元/公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专项基金70%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25%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补助,5%用于奖励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凡列入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项目,技术等级必须达到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建设标准,路面结构为沥青(或水泥)路面,路面宽度一般不少于4米,所有工程建设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