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程组织与质量管理
“村村通”工程应结合项目实际,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
(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建设,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乡村参建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同时可将辖区内“村村通”工程项目集中打捆,邀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行社会监理。
(二)“村村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有质量监督能力的专业人员负责。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设专人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三)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直至村民委员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村村通”工程的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廉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可聘请人大、政协、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党政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作用,构筑综合监督网络,将“村村通”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和“满意工程”。
(四)施工现场应设立“村村通”工程项目公示牌。明示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工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单位以及主要施工工艺等,以便于沿线农民随时现场监督和质量举报。
(五)“村村通”工程项目应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村村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凡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村村通”工程监督、监理等各项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七、资金筹集与管理
“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省级有关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市、县(区)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市、县(区)交通规费投入补助,乡村农民群众“一事一议”筹措资金四部分组成。
“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中央及省补助资金可按一定比例预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向沿线乡(镇)、建制村定期公示。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公路;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八、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