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标准
(一)路线标准。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型满足规范要求的,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通村公路采用四级公路标准。
(二)路面工程。路基较好的干旱区,一般选择沥青路面结构;路基强度较低,且路线穿过低洼地段、水网及村镇地段的农村公路,一般选择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对市辖四区农村公路以及交通量大的公路,一般选择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
沥青路面结构:基层采用双层石灰土,下基层15cm厚含灰量10%,上基层20cm厚含灰量12%;沥青下封层;沥青碎石面层厚4cm,采用机拌机铺。
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底基层采用15-20cm厚含灰量10%石灰土;基层采用水稳性好、强度高的混合材料(水稳碎石或二灰碎石等),厚度16-20cm;面板厚18-22cm。
(三)路基路面宽度。路基宽度不小于6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
(四)防护、排水工程。“村村通”工程实施时应重点做好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以及安全标志标牌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和安全通行能力。
四、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要根据已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进行编制,“村村通”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由县、区发改委和交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经市交通局提出行业意见,由市发改委审批,并报省交通厅、省发改委备案。
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农村公路五年建设计划;
(二)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三)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明确,并落实到位。
五、设计与招投标
“村村通”工程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由县及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及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评标结果要在当地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