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市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06〕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全市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全市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2006年3月)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改善我市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条件,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历史任务,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的历史机遇,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境、确保质量”的建设原则,积极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 2006年-2010年完成农村公路建设里程3000公里,投资6.2亿元,其中国家补助资金3.2亿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3亿元,实现我市建制村通沥青、水泥砼路面公路,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加速城镇化进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市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村村通”工程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对本辖区“村村通”工程的领导。
“村村通”工程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对不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的乡镇,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县(区)交通(城建)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县乡公路管理机构作为项目业主。“村村通”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建设单位向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征地、拆迁、小桥涵配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村委会协调解决。供电、电信、电视等杆线迁移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各级交通、县乡公路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加强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